1.12.2009

也談家暴條例

西元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。

打鼓嶺錄得負六度低溫,處處結霜。

《家庭暴力條例》引起的風波很精彩,在網上看不同博客發表意見,有些說情,有些說理,個人說服力高下立見。

其實文正對整條條例沒什麼特別意見,一直知道香港人把口開放,思想保守,故不期望同志族可以在香港享有任何異性戀者的權利。即使同性婚姻合法化,不代表我就會拉著女朋友去註冊,同樣,就算《家暴條例》不加入同性同居乜乜物物,文正都不會日日夜夜與女朋友開片。所以說這條條例通過與否,對文正可說是完全無關。

不過我又確實贊成將《家庭暴力條例》易名為《家居暴力條例》,即本人贊成同一屋簷下的人都受此條例保護。朋友分租單位對香港人可說是非常普遍,本來情同手足的沙煲兄弟鵪鶉甲與火爆乙搬出來住不久,鵪鶉甲經常帶港女女朋友回家過夜,引起火爆乙極度不滿,但因租約未滿,不甘搬出。一日,港女發脾氣隨手拿著火爆乙的小學時期美術創作獎座就摔在地上,鵪鶉甲不敢責備之餘還勸火爆乙釋怒。這時,眼火爆到視網膜都快融了的火爆乙忍無可忍,出拳揮向鵪鶉甲,港女又在場媽媽叉叉,訓示鵪鶉甲輸了的話就分手,一場家居暴力就此上演。

鵪鶉甲與火爆乙絕對不是同性戀者,而且打死也不會因為通過家暴條例就繼而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。

雖然這只不過是方文正以意創造出來的一個場景,但類似之事,天底下還少嗎?

我不是寫文章來支持通過條例,只是建議各位議員,先去查一查每年有多少同住而非家庭成員的住客發生暴力事件。就看這個我也不知道的數字過不過到你們的良心,過到的話便即管反對條例,但請以事態不嚴重,無需立法為理由。

另外,看網誌時讀到有blogger論及此事時說到極之厭惡同性戀,尤其女同志,因為她們是一眾男生的「競爭對手」,惹得我和女朋友爆笑了一場。他的競爭對手應該還有其他男生、令女人希望單身自主的社會、令女教徒出家為尼的佛教、在珠三角風行一時的自梳習俗以及死了都要娶個活老婆的冥婚習俗。

不專重女人的男人總是有這麼多假想敵。港府應該調撥資源輔導一下自卑的人。

2 則留言:

匿名 提到...

在你的場景中,那位火爆乙除了該打鵪鶉甲外,也該打港女…XDXD

不過,這個《家庭暴力條例》,之前都已經有一個吊詭的地方,就是它保護了住在同一屋簷下,關係如同夫婦的「異性同居者」,在這裡並沒有強調同居者要有婚約關係,卻煞有介事的強調是「異性同居者」。
就像有一個背後暗示似的:異性同居者發生暴力的情況是特別難搞的,因為女性體力一般遜於男性,所以要給出這條例去保護這關係中弱小的一方。
如果這條例真的有這種暗示的話,當初它沒把同性同居者加進去,是情有可原的,畢竟傳統的認為同性之間發生的暴力不會構成以強凌弱的情況。

至於把「家庭」改成「家居」,個人認為這只是名號問題,不是問題的核心。
這問題的重點,該放在這條例能否全面的保護住在同一屋簷下的人,不論這些人是關係是否情侶,也不論他們是否相同性別。
所以,不論是「家庭」還是「家居」,這條例裡加入同性的而又住在一起的人,也是應當做的…^^

匿名 提到...

雖然「家暴」好彩地,唔關我地事,但我地唔可以因為唔關我地事..就唔理其他人既死活~
現實上,真係有同志,受到伴侶既傷害。如果個個同志都諗唔關我事,唔理既話~咁我地可享有既權利就愈來愈少。

我認為改名,都無問題,只要快d通過,令受害人得到法律既保護就okay~~